辽宁省生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辽宁省生态学会,英文名Ecological Society of Liaoning Province(缩写ESLP )。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生态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繁荣生态科学事业、推进生态建设、提高全民生态意识,为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两大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72号。邮政编码1100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态领域学术交流,促进生态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生态科学知识,传播生态学思想,推广生态技术;
(三)组织会员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和科学决策工作;
(四)开展对会员及生态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与活动,反映生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 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 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利息;
(三)捐赠及政府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六条本章程经2019 年12 月 12 日召开的六 届一 次会员(代表)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