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引领行业创新发展,逐步建立、规范行业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先进人才、技术的优势,组织制定高质量行业标准,推进行业团体标准应用、示范,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撑。辽宁省生态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会团体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为学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管理办法。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二)符合保障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三)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行业创新发展的项目;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五)协调发展、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公平、公开、协商一致。
第四条学会团体标准主要涵盖领域研究及监测技术方法、技术产品、技术方法应用、规范等团体标准。学会团体标准的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学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LNES)、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号构成,T/LNES ×××-××××。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会成立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行业知名专家领导等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学习研究团体标准制定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文件;
(二)编写团体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三)拟定团体标准制定规划、方案和计划;
(四)组织指导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宣传、推广、实施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五)负责与政府标准化机构、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其他行业协会、团体成员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标准制定
第七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包立项申请、立项审查、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与维护等阶段。
第八条立项申请。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学会的单位或个人会员向学会提出立项申请。填写《辽宁省生态学会团体标准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立项申请需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及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
学会团体标准编制经费原则上由发起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立项审查。团体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并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后,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批准后经公示无异议,发文正式立项。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条起草。由标准发起单位(或个人)组织进行资料收集、国内外市场与技术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学会团体标准文本的编写应参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辽宁省生态学会团体标准撰写模板》(见附件2)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并将团体标准草案报送至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采取公开或定向的方式征求意见,广泛征求能代表标准所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和应用环节的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征求意见、网络公开征求意见、会议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天。标准发起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十二条审查。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议,审查结果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通过审查的,标准发起单位(或个人)应依据审查结论及修改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批准和发布。通过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发放“学会团体标准”统一编号,形成学会团体标准,在学会官方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布。
第四章复审和修订
第十四条标准的实施与维护
(一)学会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以及标准的时效性,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论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学会团体标准的复审结论及处理办法分以下3种:
1. 继续有效。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学会团体标准,不改变标准顺序号和年号,在原标准编号的年号后加确认年号。
2. 修订。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要求,对需要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学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立项修订。修订完成后,学会团体标准的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版发布年号。
3. 废止。对已无存在必要或者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及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生态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