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简称:乌兰敖都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野外站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科应生所[2024]4号),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 野外站固定资产是指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的所有物品,包括台站房屋与构筑物,购置、改装或自研的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 野外站固定资产采购,原则上在研究所进行统一申请、登记入库、领用、报销。对于台站临时急需的小型固定资产,由站内工作人员申请,经站长审批同意,报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按照研究所固定资产采购制度执行,1万元以上需签订采购合同,3万元以上进行市场询价并保留至少三方报价材料,10万元以上组成采购小组进行谈判,30万元以上由研究所统一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年终统一纳入研究所资产管理和财务账套核算。
三、 台站采购的所有固定资产,应按照不同类型(办公设施、实验室仪器、野外试验设施、客房设施、食堂设施等)纳入野外站使用;严格遵守研究所资产管理规定进行产权登记、产权转移、报废退库、丢失等分类管理。
四、 台站固定资产指定具体责任人,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如出现问题,需及时向站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及时维修、维护,或进行处置。
五、 台站原则上不得购置或存储含有剧毒、爆炸性、放射性等物质的仪器设备,对于特殊情况确需在台站使用的相关仪器设施,需向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报备,经站长同意后方可使用,且需进行单独存储,使用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带离台站,以避免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六、 台站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盘点,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向站长报告,并向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报备,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七、 台站固定资产达到使用期限,对于损坏后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应由具体责任人及时报告站长,向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废手续;对于没有损坏或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经济、节约的原则继续投入使用。
八、 台站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对于因科研业务活动确需外借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人需提交借用申请,经站长同意后方可借出。
九、 台站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研究所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或随意处置。
十、 台站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管好、用好固定资产,并维护其安全、完整。
十一、 对违规使用台站固定资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报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
2025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