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5-05

为加强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简称:乌兰敖都站)日常管理,提升科研保障服务水平,提高科研工作效率,保证科学研究、生态监测、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科技服务顺利开展,依据《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野外站管理暂行办法》(科应生所字[2024]5号),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工作管理规定》。

一、本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全面管理站内事务;副站长、其他站内固定人员协助站长工作。

二、本站站务管理工作小组由站长、副站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负责日常运行、后勤保障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站务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四、本站实行来站人员登记制度。凡是到乌兰敖都站进行试验研究、考察访问等活动人员须提前联系站有关人员,入站、离站须进行登记,并遵守站各项规章制度。

五、本站固定人员须树立以站为家的观念,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维护民族团结关系,自觉捍卫台站良好形象,杜绝有损台站利益的行为。

六、驻站人员须遵守劳动纪律,做好日常值守值班,严禁擅自离岗。

七、来站开展工作的人员如需利用台站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住宿、用餐等),须按台站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八、在站人员应自觉爱护台站实验室、公寓、食堂等场所的各类科研设施和生活用品用具,节约用水用电,维护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

九、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台站各类建筑、构筑物等基础设施,不得随意破坏试验样地、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不得随意砍伐、挖掘、移动站内林木、果树等生物资源。

十、台站野外观测和室内分析测定等所有仪器、设备、设施应专人妥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私自处置,不得随人员离开而带走。

十一、来站人员使用实验室请与站管理人员联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执行实验操作规程。

十二、来站人员使用站内外各类固定试验样地/设施开展实验,应按规定填写试验样地/设施使用申请表,经站长批准后方可在特定区域内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应将试验样地恢复原貌,不影响其他人员的后续使用。

十三、本站各类科研、监测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来站人员如需借用仪器设备到野外开展实验,应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提交站长审批后,仪器设备管理员进行登记后方可外带;归还时应保证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一致,且能运行正常,经仪器设备管理员核验无误后,借用人签字。

十四、利用本站科技资源开展工作,获取的研究资料、实验数据等由完成人所属单位/部门和乌兰敖都站共有、共享,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取得的科技成果、发表的论文、授权的专利/软著、出版的专著、申报的立项课题等应及时上报本站,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十五、在站开展工作的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院所规章制度以及本站管理规定,造成本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工作,需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十六、本站开放共享,欢迎国内外相关领域科学家到站进行研究工作。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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