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5-05

为规范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简称:乌兰敖都站)临时用工管理,保障台站和临时工双方利益,依据《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野外站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一、 台站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可聘用长期固定人员、短期临时工协助开展项目研究、生态监测、试验示范、样地维护及后勤保障等活动;课题组或科研人员根据项目实验需要,可雇佣长期或短期临时工做辅助性科研工作。

二、 所有临时工在站期间须遵守台站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台站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 长期固定临时工按研究所有关规定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劳务报酬标准及发放方式。

四、 短期临时用工由台站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根据任务需求自主选聘,劳务费发放标准应依据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当地用工情况合理确定。

五、 临时工劳务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用工负责人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垫付的,劳务费报销须附转账记录,报销后款项可支付给用工负责人。

六、 台站聘用的长期固定临时工劳务费发放,参照研究所聘用流动人员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由台站直接发放或研究所代发。

七、 台站聘用的短期临时工劳务费发放,原则上执行研究所科研劳务费管理相关规定,填制劳务费发放明细表,站长审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临时工本人银行卡。

八、 学科组或科研人员聘用的长期、短期临时工劳务费,由学科组或科研人员依据所在单位劳务费管理规定进行发放。

九、 劳务费支出须按科研项目类型、经费性质和工作内容等分类统计,全面核算劳务成本。

十、 纳入台站管理的临时工若发生劳务费用纠纷,由用工负责人与临时工依据用工协议或有关约定协商解决。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乌兰敖都荒漠化防治生态试验站

2025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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