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内各部门:
现将《科技部九司关于商请推荐 “十五五” 期间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的函》(国科才函〔2026〕51 号,以下简称《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级要求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核心内容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 “十五五” 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 号),符合条件的科普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需符合指定税则号列范围);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具体清单由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享惠主体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需为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或科普基地,且需符合以下对应条件之一:
(一)科技馆类
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场所、专用设施及专项工作经费。
(二)其他场馆类
包括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科普场馆(如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需同时满足:
业务要求:面向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开放要求:拥有适合常年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 200 天,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20 天(含法定节假日);
机构要求:设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部门严格按照《函》件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十五五” 期间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享惠主体推荐表》(按《函》附表示例填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科普工作相关证明材料(以下材料需齐全):
(1) 年度科普工作规划及上一年度科普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2) 科普场所、设施清单及场地使用权证明;
(3) 专职科普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资质证明;
(4) 上一年度开放天数及青少年优惠 / 免费开放天数证明(如开放日志、活动记录等);
(5) 科普工作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其他补充材料(根据《函》件要求及单位实际情况提供)。
四、报送要求
请将电子版文件命名为“部门名称 - 科普享惠主体申报”,于3 月 27 日 12:00 前发送至邮箱:zhaomanru@iae.ac.cn。
邮件主题统一:XX 部门 - 科普享惠主体申报材料,科技处将统一汇总进行申报。
所内联系人:赵曼茹
联系电话:024-83970316
科技处
2026 年 3 月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