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劳务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所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原由收取劳务报酬的自然人(个人)自行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改由价款支付方代扣代缴,原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变。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顺利过渡,现将要点梳理如下:

    一、重要时间提醒

 1. 财务资产处将于10月30日后进行劳务费报销单升级改造。请于10月29日前完成申报并投递。未及时报销的劳务报销单,请自行撤回并删除草稿,待11月重新申报。后续劳务报销填报日期另行通知。

     2. 11月1日后办理报销的劳务费、咨询费,将按照“28号公告”完成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税费工作,请提前与所外人员做好沟通。

    二、应税项目

应税交易项目: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各项目具体范围如下:

应税交易项目

具体范围

研发服务

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和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软件维护和软件测试服务

设计服务

工业、机械、工程、广告、网站、包装、动漫等各类设计服务

咨询服务

金融、技术、财务、税收、法律等咨询服务,包括翻译和市场调查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节目或作品的策划、采编、拍摄、后期制作、特效等服务

文化服务

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比赛、档案管理、科技文化活动等服务

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以及教育辅助服务(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

三、起征点与税率标准

1. 起征点: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自然人应税交易按次(日)销售额起征点为人民币1000元。

  (1)未达到1000元的,免征增值税,但仍需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

  (2)达到1000元(含)的,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仅对超过1000元的部分征税;

  (3)一日内多次支付劳务报酬的,按日合并计算。

    2. 增值税征收率:3%,减按1%(现行政策,优惠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含税)÷(1+1%)×1%。

3. 附加税费:扣缴增值税时一并代扣。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市区)×50%(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3.5%);

  (2)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3%及2%(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5%及1%),单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

4. 个人所得税:按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的金额依法预扣预缴,原有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变。

四、业务举例

    发放给所外专家一笔咨询费,税前总额3000元(当月应税劳务费不超过10万元),应缴纳税费计算如下:

    增值税=3000÷(1+1%)×1%=29.7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9.70×3.5%=1.04元

    教育费及地方教育附加:因月应税劳务费≤10万元,免征,即0元

    预扣个人所得税=(3000-29.70-1.04-800)×20%=433.85元

    合计税款(增值税+附加+个税)=29.70+1.04+433.85=464.59元

    专家实际到手金额=3000-29.70-1.04-433.85=2535.41元

五、咨询电话

    财务资产处:83970322 林诗琪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政策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财务资产处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