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应生所字〔2026〕62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研究所信息,保障我所职工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进一步提高研究所治理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科发办字〔2024〕9号),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研究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研究所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研究所依据法律法规及我院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四条 研究所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所信息的权利;应当强化本单位信息内部公开公示,通过干部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及时妥善解决本单位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提升监督效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研究所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相关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作为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安排具体责任人负责需公开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研究所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察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在研究所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
(八)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各部门业务范围内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研究所在公开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院保密办公室确定。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开展定期自查和评估。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
(1)本单位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
(2)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
(3)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
(4)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
(1)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2)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
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我院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3)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5)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基于研究所工作实际情况,完成《中国科学研究所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并负责根据《目录》完成相关信息的发布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所网站主页“信息公开”频道;
(二)所网站“通知公告”、“公示公告”栏目;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研究所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六)本单位有关宣传资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经所务会研判后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综合办公室予以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信函、发送传真、在所网站“信息公开”频道在线填写等方式提交的《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据《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研究所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研究所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出具《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决定不予提供的,出具《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研究所掌握的,出具《非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单位的,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登记的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公室应当填写《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单》,能够当场答复的,视具体情形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当场予以答复,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的,综合办公室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单(附申请表)转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反馈意见”,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经部门主管领导审签的审批单(附申请表)以及依申请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按申请人指定的提供方式制作好,一起反馈给办公室;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应在反馈审批单之前在所网站相应栏目更新完毕。办公室应当在自登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视具体情形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出具相应告知书,并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应信息。
有关部门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填写《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延长答复期限说明表》,向综合办公室作出说明,经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开具《中国科学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填写《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所务会商议后予以公开,并填写《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依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告知书》,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研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研究所无权更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研究所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均以各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研究所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指面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内部公示指依据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向本单位反映具体情况。在收到干部职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具体事项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本单位发展方向、重大决策等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二)科研管理类:科研工作规划与开展情况,课题申请、管理、进展等有关情况,科研成果获奖、论文、著作、专利等情况,科研成果的转化、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人事教育类:人才队伍情况,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竞聘条件及岗位聘用结果,职工考评办法及考核情况,研究生培养方案等。
(四)资产财务类: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情况,单位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大型设备及大宗耗材采购情况,关联业务情况,内部往来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及科普收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对外出租房屋情况,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等,具体可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研究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
(五)综合管理类:科研设备条件改善、园区建设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有关招投标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情况,党支部、群团组织等有关情况。
(六)制度监督类:规章制度制订、执行、监督、检查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职工意见反馈及整改情况等。
(七)其他:国家及院规章制度要求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可以公开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研究所内网和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等;所务会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宣传栏、公告栏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六条 所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研究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涉及违法违纪情况的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所务公开条例》(科应生所字〔2002〕105号)、《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科应生所字〔2020〕21号)同时废止。




